附件
淮河路小学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旧城改造进度,切实改善市民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灌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淮河路小学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行法规和政策,结合该征收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
3.《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
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5.《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连建征监〔2018〕124号);
6.《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2019〕24号)。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签约期限
1.征收范围:淮河路南侧、硕项路东侧、鹏程西路北侧内的部分单位和居民房屋及构筑物
2.征收签约期限: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30日内。
三、被征收房屋认定
1.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合法产权手续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明的,以产权登记档案记录为准。
2.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县国土部门依法确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确认),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3.县政府在作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
4.房屋性质合法性的认定及处置,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新安镇工作人员组成房屋认定小组予以确认和处置。
四、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货币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附属设施的补偿。
3.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货币安置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费按被征收货币安置部分合法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月过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5.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由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实评估。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源为:泰瑞南苑小区6号楼第1、2单元;(鹏程西路北侧、苏州南路西侧、淮河路南侧、海西路东侧),高层电梯房,户型分为115.05㎡、114.80㎡、110.90㎡。为完全产权房。
2. 安置房平均价格为4800元/㎡。所选安置房面积大于合法评估房屋面积20%以内,按安置房价格计算,超出20%以上按市场价格计算。
3. 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调换房屋的价格,相互结清差价,进行调换。
4.安置房选购的顺序以签约搬家且交付拆除先后顺序进行确定,同一时段交付拆除按随机抽号方式确定选购顺序。经指挥部审核同意,安置房正式签订购房协议前,可以转让给近亲属。
5.产权调换补偿范围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附属设施的补偿。
6.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过渡期为24个月。过渡费按选购安置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算,月过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7.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8.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由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实评估。
(三)本宗地块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方法。每户征收补偿款扣除选购安置房价格后即为货币补偿总额。
五、征收补偿决定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和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灌南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收奖励办法
1.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十日内签订协议,奖励合法房屋评估价格的6%;从第十一日至二十日内签订协议,奖励合法房屋评估价格的4%;从第二十一日至三十日内签订协议,奖励合法房屋评估价格的2%。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三十日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 被征收户选购安置房的,按照所选购安置房屋的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
七、评估机构的确定办法
1.被征收人在《评估公司选择方案公告》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该项目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度公布的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
2.被征收人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未选定项目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投票或抽签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八、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工作,及时提供土地、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2. 本征收项目地块上,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直接效益损失的补偿,商业用房(证照齐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300元/㎡补偿;加工、仓储类等房屋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150元/㎡补偿;被征收户经营洗车、传统手工业、家庭小作坊等确有停产停业损失但证照不全的,由工作组调查审核后报指挥部批准,参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偿。
3.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依法依规依纪。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本征收项目房屋征收签约率达到95%以上,房屋征收协议生效,开始兑付房屋征收补偿款。
5.征收期间,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本征收地块中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参照本方案实施。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